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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艺:利益的行政法意义(5)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新中国建立后,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仍然十分强调私人利益的负面效应。这在特定历史时期有其合理性,但已愈发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行政法理方面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过分强调国家权力和公共利益的优先性而轻视私人利益。其理论根据是过分强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对立性而忽略了两者之间的相容性。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公益与私益有时会相互对立,而很难彼此兼顾。[14]但从根本上说,公共利益毕竟也是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不仅蕴含有集体利益,而且还分配性地使每一个个人都得到益处,这样的公共利益不单为国家利益而存在也为个人利益而存在。[15]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并不非完全处于对立的关系,有时两者可以相得益彰,互蒙其利。行政机关代表公益,经过充分衡量后,可对私益进行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但不能逾越一定的范围。

  二是大量利益要求以权利的名义出现。基于传统与现实的羁绊,利益在我国的道德准则与法律规范中仍没有正当的地位。人们常常将普通利益和法律权利混为一谈,同时将被法律全部或部分确认的利益与法律所规定的用以保护利益的权利混同。面对越来越多利益需求,公民在无法声张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只有高举法律权利的标签,以权利作为利益的代言人,维护自己的利益。因为权利的法律根基在我国现有的制度中是实实在在的,是被国家与公众所认可的,而利益是被漠视、忽略、没有根基的。这种利益对权利的借用手段,对权利本身的严肃性、神圣性是一种亵渎。更严重的是,我国的行政法中不仅未严格界定“利益”这一概念,而习惯使用“权益”这个含混不清的词语。这无疑也在有意无意地对“权”、“益”不分的不良倾向进行着示范和强化。

  虽然社会主义中国与西方社会存在本质差异。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也与西方国家存在一定的共同问题。西方的经验也有许多值得我们谨慎地借鉴。利益在法律中的地位问题便是其中一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既要强调公共利益也要加强对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正确衡量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及利益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建立完备法律的理论基础所在,也是实现行政法利益追求的基础。

  四、认真对待利益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对美国来说是一个动荡不安的时代。越南战争、种族歧视、学生运动等问题困扰着这个国家的政治神经。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当代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写出了他的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在这本书里,针对当时美国法律状况,德沃金尖锐地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用主义和实证主义倾向,提出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以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为借口牺牲人权。无庸置疑,对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又一贯缺乏权利意识的中国来说,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的态度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但仅此而已却是不够的。今日中国的现状要求我们的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在认真对待权利的同时,也要认真对待利益。

  (一)从行政法的价值基础来看

  行政法律制度追求的价值不是单一而是多元的。从最根本的层面讲,它既要保证行政主体正常行政,从而追求“公益”;同时也要保证行政相对人在政府行政过程中不会受到非法侵害,从而保护合法的“私益”。也就是说,行政法追求的是一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状态。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在描述行政法的价值基础时,往往习惯于借助权利与权力这对概念。即行政法追求的是权利不受侵犯与权力正常行使间的平衡。两种说法看起来差别不大,但其法律意义却有天壤之別.首先,严格意义上的权利是不容平衡或妥协的。因为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在常态下是权力行使的界碑,任何权力都不得对其侵犯;在非常态下,权利对政府权力意味着一种责任,即政府必须应权利受侵害人的请求对其予以救济。可以想象,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法中不存在这样一些具有神圣性的权利,权力可以对任何权利进行权衡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保护与救济,那么这个国家又何谈法治、宪政?其次,即便是在这个权利概念泛化、庸俗化,大量的新生利益戴着权利的面具在各国公法中出场并大行其道的时代,还是有许多新生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要求很难被划入权利范畴。因为一个国家如果将这些利益要求界定为权利,这个国家的政府必将不堪重负,难以维持其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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