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短信息用户实行实名登记制
众所周知,现在中国移动的神州行用户和中国联通的如意通用户并不需要登记用户信息,只需交纳相应费用就能买到相应的号码,这就给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滥发短信息的温床。不法分子买一个不用登记身份资料的储值卡号码,通过手机连接一块集成电路板,每两三秒钟自动发送1条短信息,1天就可以发3、4万条之多。一些网站也提供了群发短信的途径,很多诈骗、黄色、六合彩谣言和广告等短信就是通过网站群发出来的,其传输路径是:非法集团、网站、短信运营商、手机用户。从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发,对短信息用户的身份实行实名制登记,是实现对短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登记用户的身份,一方面可以在有关机关查处有关违法案件时,为这些机关提供确定的查处对象;另一方面,身份的登记也对用户使用短信息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使用户在编写、发送短信息时更加自律。目前在我国开通短信息服务的手机用户中,有相当一部分用户的身份并没有进行登记。要建立短信息用户的身份登记制度,必须考虑到这些尚未进行身份登记的用户的情况。
(四)短信息领域的用户特别保护制度
短信息用户在整个短信息服务中处于弱势地位,必须加强对其特别保护。这就要求一要加强对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二要建立方便快捷的权益救济机制。在短信息立法中应当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某项短信息业务时应当加强宣传力度,使用户了解此项短信息服务的规则、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为用户发送短信息时,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传送,使接收的用户能够了解和掌握短信息的来源,知道短信息的发送者;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资料和短信息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等。
在救济机制上,应当建立“首问负责制”,即在电信运营商与SP之间,用户只要找到其中一方就应该能解决问题。无论用户向谁投诉,接到投诉的一方即作为牵头方进行协调处理,若在公开承诺的处理时限内不能对用户咨询和投诉得出明确的结论,那么牵头方就将作为责任方承担不及时处理用户投诉责任。这个制度有利于避免经常出现的电信运营商和SP对用户投诉互相推诿的现象。
[校 对 者]目言
[参考文献]
[1]林岳澄。 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合法性初探[EB/OL]. 法律论文资料库网站,http: //www. law-lib. com/lw/lw_view. asp? no=952.
[2]赵占领。 短信息的著作权保护初探[A]. 杜敬明,唐建国。 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探索[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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