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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短信息领域侵权问题的思考(6)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那么,“霸王短信”来自何方呢?前文已经讲到,短信息可以点对点发送,也可以点对多发送。许多“霸王短信”主要是一些不规范的SP利用网站群发发出的。2001年,河南移动与省气象短信中心联合为移动的用户发送天气预报短信,本来这是一件好事情,但是河南移动不管用户是否需要,擅自先给所有用户开通了这项收费服务,并要求不需要的用户通过发短信或者拨打声讯电话的方式取消服务,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缔约自由权,有一种强买强卖的味道。虽然这件事情以河南移动取消上述做法结局,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在经济利益的引诱下,类似的事件还在不断地发生。

  2002年就曾发生某门户网站肆意扣除消费者的费用,不给消费者任何申诉权利的事件。消费者由于无意的操作而错选了某项收费短信服务(在门户网站的页面设计中,很容易误导消费者错选),虽然消费者几秒钟之后,发现了自己的错误,并及时删除了相关服务,但相关费用还是被扣除。这些案例其实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缔约自由权问题。事实上,消费者还没有享受到该项收费服务,那么是否有权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呢?从常理讲,消费者完全有权利主张SP对自身缔约自由权受到侵害而进行抗辩,要求退还相关费用,但是在收费短信上,存在不少法律漏洞,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规范SP的行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保护。

  (四)短信息领域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问题

  短信息领域的“短信陷阱”无处不在,频频侵害着消费者知情权。所谓陷阱,表现在短信息服务上就是用户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便申请了某项短信息服务,用户在退订的时候又不容易退掉。实质上,“短信陷阱”是短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信息服务时的欺诈行为,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短信陷阱”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让用户防不胜防,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诱使用户订制。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在举办竞猜、竞赛等活动SP在推介短信业务时不做收费提示,但只要用户发短信过去,就会被认为订制了他们的短信,必须每月缴纳服务费。例如,在兰州某新闻单位工作的马先生在2004年巴黎世乒赛时收到了短信息,在没有被告之是付费短信的情况下,他发送 47到8006,准备“领取时尚大奖”。不久后马先生去缴费,才发现话费凭空多了几十元,原来自己收到的五六条短信竟是按“包月制”收费的,一个月16 元;又因为马先生是6月初要求取消的,按照“不足1个月按1个月收费”的规定,马先生总共掏了32元的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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