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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短信息领域侵权问题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以上三种定义,不同程度地揭示了短信息的某些内涵,但都不具体全面。笔者认为,对“短信息”进行定义不仅应当考虑到短信息的物理属性和物理特征,还要考虑到短信息通讯的未来发展趋势。因此,笔者认为,短信息是指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网站等通信终端与移动通信网或固定电话网短信息业务中心等短信息平台相联,并通过短信息平台向移动、固定电话用户或网站发送或传播的文字、数据、图像、语音等形式的信息。其外延包括手机短信息、小灵通短信息、固网短信息以及网站发送的短信息等;其类型包括文字短信息、数字代码短信息、图像短信息以及语音短信息等。

  基于以上概念,不难分析出短信息具有如下三方面特征:

  1. 短信息的发送、接收必须经过通信终端

  所谓通信终端,是指收发短信息或接听电话的最末端装置,一般指手机、固定电话等。手机、小灵通作为短信息通信终端是人们最常见的,也是人们无可争议的,而互联网和固定电话是否可以作为短信息通信终端人们对此尚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互联网和固定电话也都可以作为短信息的通信终端。目前,许多网站都开设有短信频道,用户可通过网站向手机、小灵通点播发送短信息,这时,互联网实际上就是短信息的发送终端。人们平时接受到的许多商业广告短信息就是通过这种形式群发给手机或小灵通用户的。另外,电视上经常看到的“编辑短信息,移动用户发送到XXXX,联通用户发送到YYYY,就有机会赢取大奖”的字样,这时的短信息实际是发送到网站的,这是互联网作为短信息接受端的情形。利用固定电话收发短信的商用试验早已成功,推向市场在技术上也完全切实可行,只因固网短信息业务市场尚未培育起来,使得固网短信息还不普及。考虑到短信息通讯未来的发展趋势,在界定短信息时,不应仅仅局限于移动通信,还应考虑到通过固话终端收发的固网短信息。

  2. 短信息传输应该通过短信息平台

  所谓短信息平台,是指连接短信息通信终端的中间媒介,是短信息收发过程中必经的传输载体,主要指移动通信网或固定电话网的短信息业务中心。短信息业务中心在接收到短信息用户发送来的短信息后,借助交换网,完成计费,再通过选好的路由将短信息送达接受终端。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互联网能否作为短信息平台?笔者认为不能。如果把互联网也作为短信息传输平台的话,那么,腾讯QQ聊天信息、电子邮件也将纳入短信息的范畴,这样一来,就容易引起法律适用的冲突。

  3. 短信息形式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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