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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短信息领域侵权问题的思考(7)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二是SP暗设机关。许多网站都开通了短信息服务栏目,但这背后往往设有机关,在用手机号码登陆短信服务页面后,网页就会弹出许多小窗口,即使你未点击“确认”按钮,但只要你用鼠标点击了某内容,就会收费,名义上是方便用户,实则变相欺骗用户,因为即使当即取消,当月的资费也是照收不误。

  三是不明码标价。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在举办竞猜、竞赛等活动时,或网站在推介短信业务时不做收费标准的提示,一般短信息是按每条0.1元收费的,而用户一旦发送了此类短信息,却按1元到2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也不做收费方式的提示,明明用户只发送了1条短信息,却产生包月费用。

  四是取消困难。用户要得到某项服务,只需口头或者短信回复即可,但要想取消它,则要打电话,并提供机主的有效证件;有的甚至要求到短信发出方的所在地去办理。

  很明显,短信息领域充斥着的这些“短信陷阱”侵害了短信息用户的知情权。所谓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7]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的了解。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权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或接受某项服务的前提。可以说,消费者产生某种消费欲望,以及真正实施消费行为,是建立在对该商品或服务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之上的,因为任何一个消费者都不会花钱去进行一种自己一无所知的消费。

  (五)短信息领域侵害财产权问题

  在邮购中奖诈骗屡屡受到公安部门查处之后,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将犯罪工具变成手机短信,并不断地发送各种诈骗信息,如海关罚没产品、手机号码中奖、有奖订阅等,骗取消费者的钱财。不久前,笔者的手机收到一条短信:“某集团有海关扣压轿车、笔记本和数码产品拍买,雅阁、凌志2000款8万元, IBM笔记本5000元,批发手机负责送货,找福建王先生13* * * * * * * * *联系。”这些信息都带有明显的欺诈性,同时利用一些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诈取钱财。例如,长春市的孟某就因轻信一条贱卖奔驰车的短信,致使34万元信用卡中的存款被犯罪分子窃取;石家庄的刘某按收到的手机短信的要求汇出600元“获奖所得税及奖品邮费”后,就再也无法与发信人联系上了。类似的案件一再发生,说明犯罪分子已经熟练地利用短信这条管道实施犯罪,消费者应该具备成熟的消费心理和分辩能力,否则容易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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