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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短信息领域侵权问题的思考(9)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四、解决短信息领域侵权问题的立法建议

  要促进短信息服务活动的良性发展,推进短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短信息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具体方法看,解决短信息服务中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主要有道德的、行政的、技术的和法律的等形式,本文着重讨论法律形式。

  道德措施指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用户的道德水平,使人们在使用短信息服务时能够明辨是非,并主动采取措施,文明、合法地使用短信息服务。

  行政措施指行政管理机关利用行政管理手段,主要通过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加强行政管理、采取行政措施的方法,引导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依法提供短信息服务,保证短信息服务活动的健康开展。另外,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通过矫正短信息用户不当或者违法使用短信息的行为,促进用户对短信息服务合理、合法地使用。

  技术措施指有关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技术手段对特定的短信息服务行为和短信息使用行为进行检查,并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服务使用者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法律措施是指通过立法形式对短信息服务行为和短信息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法律对于短信息服务的主体行为进行规范,并将短信息服务和短信息使用行为的管理权赋予法定的管理机关。法律作出规定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提供短信息服务、使用短信息服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定机关有权根据法律的授权,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有权对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作为一种通信方式和电信经营活动,短信息通信涉及多方面的关系。对短信息通信进行立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有不同的立法思路和立法内容。从解决当前短信息领域中存在的诸多突出的侵权问题出发,笔者认为,短信息立法应当以短信息服务监管行为、短信息服务提供行为和短信息服务使用行为为对象,对短信息的内容及短信息使用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短信息服务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

  本文所指的短信息服务主体包括短信息监管行为主体、短信息服务提供行为主体和短信息服务使用行为主体。只有对短信息服务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和法定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行之有效地规范短信息市场,促使短信息服务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首先讨论短信息服务监管行为主体。到底谁应当是短信息服务监管行为的主体?有人认为对短信息服务行为的监管应当由如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这样的电信运营商负责;也有人认为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只是电信运营商,其根本目的在于盈利,由其监管短信息服务行为将有失于公平公正,应当由政府进行监管。笔者认为,短信息服务监管行为是一般行政行为,应当由政府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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