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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5)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家庭录音法》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要求在美国制造、销售和进口至美国的数字录音设备都必须具有复制控制技术措施,使得原版唱片被复制后,复制件无法被再次复制。二是要求数字音乐录制设备及媒介的制造和销售商以及进口和销售商申报销售数量,并按照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版税,以补偿版权人因家庭录音而遭受的损失。

  美国国会参议院在对《家庭录音法》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为其私人的、非商业用途复制模拟或数字唱片的权利。”这说明立法者支持“索尼案”对于“合理使用”的基本结论,因而允许消费者使用数字录音设备为非商业的个人使用目的录制音乐。但另一方面,立法者又承认即使是为个人欣赏目的的录制,也可能因为对版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应受到限制。同时,即使一种复制设备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也因其超强的复制能力而要求制造和销售商对版权人加以补偿。这等于实现了“索尼案”中少数派法官的建议:应当认定索尼公司承担责任,但救济的方式可以是在出售录像机时支付版税。《家庭录音法》实际上是在“索尼案”的两种相反意见之间采取了中间路线:在承认家庭录制构成“合理使用”的同时,限制消费者的复制能力,并且要求复制设备制造和销售商与版权人分享利润。

  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这是美国版权法自1976年重新制定以来,经历的最大规模的修改。在立法过程中,消费者使用录像机录制的问题再次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以至于该法专设一条“特定模拟设备和特定技术措施”对此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它要求家用录像机、摄像机等6种模拟摄录设备在制造、进口和销售时必须与“自动复制控制技术”或“彩条复制控制技术”相兼容。这两种技术可以使版权人在电视台播出节目时加入禁止录制的控制信号,与这两种技术相兼容的摄录设备在探测到这种信号后会拒绝录制,或在播放录像时产生干扰条纹,导致无法观看。但是,《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只允许版权人使用这两种技术防止付费电视节目被录制,以及版权人制作的视听作品的录像被复制。这意味着版权人不得在电视台免费播出的节目中使用这两种技术。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报告指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用模拟技术录制电视节目的惯常能力”。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通过,不但再次说明立法者支持“索尼案”对使用录像机“改变观看时间”构成“合理使用”这一基本结论,而且还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由于法律明确禁止版权人阻挠消费者录制免费电视节目,消费者为“改变观看时间”而录制免费电视节目已经演变为一种法定权利,从而彻底否定了“索尼案”中少数派法官有关“不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的结论。

  但是,《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却允许版权人在付费电视节目中使用防止录制的技术,并通过规定摄录像机的技术标准确保付费电视不被录制、版权人发行的录像带不被转录,又等于部分支持了14年前“索尼案”中少数派法官的建议——可以要求“索尼公司在制造录像机时使播出者能够在播出时在信号中加入干扰信号,使未经许可者无法录制”。那些不愿意让消费者录制电影的版权人就会倾向于只许可收费频道播出电影,从而限制了消费者使用录像机“改变观看时间”的能力。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上述规定只限于模拟式摄录设备,这是因为在1998年,数字摄录设备尚未大规模进入市场。进入21世纪以来,高清晰数字电视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但随着数字录像机、宽带网络和音像压缩技术的出现,数字电视节目的版权人担心消费者会使用数字录制设备对数字节目加以高质量的录,并置于网络上进行广泛传播,从而再次引起了对是否应当限制消费者录制数字电视节目的争议。在经过版权人、电视运营商和消费者团体之间的激烈辩论并达成框架协议之后,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于2003年10月9日和11月4日先后颁布了两个行政规章,分别规定了各种数字电视节目接受装置的技术标准。前者明确禁止在免费公共电视节目中加入限制消费者使用数字录像机进行录制的控制信号。但允许在不插播广告的“付费点播节目”(Video-on-Demand)和“单独付费节目”(Pay-Per-View)中加入禁止数字录像机录制的控制信号,以及在其他收费电视节目中加入禁止被录制的节目被再次转录的控制信号。值得注意的是:在讨论是否应当禁止消费者录制“付费点播节目”时,美国HBO电视公司指出:“付费点播”已经使消费者具有选择观看时间的能力,无需再通过录像而“改变观看时间”;而且由“付费点播”播出的节目中许多都是最新上映的电影,因此需要受到更多的保护,否则会严重影响影视录像带的销售收入。这实际上是引述“索尼案”的判决来说明:不是为了“改变观看时间”的录制即使限于个人欣赏目的,也不能构成“合理使用”,更不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支持这一观点,并指出对于录制不同类别的电视节目加以不同限制既可以保护版权人和电视台的利益,也可满足“消费者为家庭观赏和其他合法用途改变观看时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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