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公安局制订的《漳州市新建住宅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现予批转,请贯彻执行。
附:《漳州市新建住宅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漳州市新建住宅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的安全防范,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建设(1991)486号《关于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及各县(区)城镇新建住宅楼房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 各设计单位在承接住宅楼房设计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住宅楼房的设计,必须与安全防范、消防和城市美化通盘考虑,协调一致,互不妨碍各自的功能。
第四条 住宅楼房安全防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多层住宅楼房的梯口或公用出入处,应安装电控防盗门,底层要设立能容纳各分户存放自行车或摩托车的车房。
(二)居民住宅的分户应设置钢质或铁质等抗破坏能高的安全门,并在门上安装双面“三保险”锁具和猫眼。铁门人要经公安部门认可。
(三)住宅楼房首层和二层的外墙和阳台,应设置钢条直径不少于14毫料,间距不大于110毫米的防护棚栏。通向阳台的门窗及通道的分户门的防护装置应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四)住宅楼房的阳台和遮阳板设计,要有防止邻户跨越或楼层间上下攀登的防护设施。竖管不得露出户外,必须装在户外的管理应尽量远离阳台、窗口边缘,或采限其他防爬措施。
(五)屋面和管道沟的检修口不得设置在室内。
(六)在单幢高层住宅楼或楼群院落设计中要考虑公寓式管理的需要,根据条件在底层或院落设置治安执勤点或院落设置治安执勤点或报警监控值班室。
第五条 各设计单位要确实加强住宅建筑安全防范设计工作,各设计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县区)公安机关对设计单位完成的住宅设计文件定期地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第四条的设计图纸、文件、应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第六条 新建住宅楼房的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的费用应在工程造价内列支。
第七条 工程竣工后,住宅建设部门必须会同原主管审核部门和市、县(区)公安机关按本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改正,经复验合格,才准交付使用。
第八条 新建的住宅楼房,不符合本规定安全防范要求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编列门牌号码,住宅楼房不准启用。
第九条 改建、扩建的住宅楼房的安全防范措施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
漳州市建设委员会
漳州市公安局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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