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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2)
www.110.com 2010-08-05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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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委托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委托(涉及土地资产评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资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委托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并按规定签订资产评估项目业务约定书。

  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由各县(区)确定。

  第八条 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相应的国有资产评估资质;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六)与提供同一经济行为审计业务的机构不是相同出资人。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原则,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执业,选用的评估方法要恰当,出具的评估报告应规范。

  涉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第十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一条 核准范围:主要是各级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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