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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 —— 无形资产》(3)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18.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声明下列内容:

  (1)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真实和准确的;

  (2)对评估所依据的信息来源进行了验证,并确信其是可靠和适当的;

  (3)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假设和限定条件下成立;

  (4)与被评估无形资产及有关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5)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如果没有利用专家工作,则不用声明);

  (6)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19.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项目的下列内容:

  (1)无形资产的性质;

  (2)评估目的;

  (3)评估基准日;

  (4)评估范围;

  (5)重要的前提、假设、限定条件及其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6)评估报告日期。

  20.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无形资产的下列内容:

  (1) 无形资产的权属;

  (2) 使用的信息来源;

  (3) 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4) 无形资产的历史状况;

  (5) 无形资产的竞争状况;

  (6) 无形资产的前景;

  (7) 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情况。

  2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

  (1) 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2) 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

  (3) 折现率等重要参数的来源;

  (4) 各种价值结论调整为最终评估价值的逻辑推理方式。

  施行日期

  22.本准则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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