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并购 > 审计评估 >
煤炭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5)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劳动保险费是否正确;

  (二)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采用的计算方法在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递延税款的确认、计量和转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七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商品流通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内容除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结合商品流通企业特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外汇收支是否符合国家结、售、付汇及核算规定,是否及时、足额以权责发生制入帐,有无逃、套外汇等行为,实收外汇资本和汇兑损益的核算是否合法、正确;

  (二)进口业务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应缴纳进口环节税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三)各类配额、许可证的申领、使用、转让、缴回等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境外投资及境外再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汇出外汇资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境外企业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比例和办法上缴财政,有无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国有资产在境外流失问题;

  (五)出口退税是否真实、合法,退税计算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六)易货进出口收入、成本、费用及核算是否合法,当期收益和递延收益的确认是否准确。

  第二十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含经营者)、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基金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后,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第三十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