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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试行)
www.110.com 2010-08-05 15:14

  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完善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制度,有效盘活国有土地资产,维护国家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国有土地的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购)的和旧城改造需要收购的国有土地,以及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处置需要收购的国有划拨土地,其补偿办法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收购储备国有土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国有土地收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收购合同》,收购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基本情况、收购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土地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

  (二)土地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支付期限;

  (三)土地交付条件和交付期限;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国有土地收购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采用直接确定补偿价格买断或者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

  采用买断方式补偿的,其补偿可以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或者按收购地块登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之和进行补偿。

  第六条 国有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标准:

  (一)收购地块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5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60%买断;新规划用途仍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出让成交净价的60%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二)收购地块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5%买断。

  第七条 国有出让(含作价入股、作价出资)土地的收购补偿标准:

  (一)收购地块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二)收购地块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出让成交净价的80%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90%买断。

  第八条 土地、房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按规定以招标方式确定。

  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含作价入股、作价出资)土地的评估价,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市财政、国资、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中心集体会审予以确认。

  第九条 收购补偿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登记面积为准,无独立登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为准。收购补偿费包含对收购范围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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