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若干问题的探讨(11)
www.110.com 2010-08-04 14:33
门代开,并及时完税;二是对企业清算处置固定资产时,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029号文《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执行,对企业处置销售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对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三是对企业进口设备因企业解散复出口的,不征税;对企业要求开具出口发票的,主管税务部门应当提供,并监控由企业自行开具,但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四、结语
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被经营为百年老店。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作为外国投资者收回投资与投资收益的重要途径之一(另一途径是转让公司股权),同时也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的结束。我国早先的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重视程度比内资企业要高得多,这既是因为涉及利用外资的政策,也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多有经营期限的约定,因期限届满而解散清算的比率较高。因此,我国于1996年即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该办法较之内资企业清算的规定要详尽得多。自2008年之后,除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资企业在清算审批备案程序方面略有不同规定之外,内外资企业清算均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有关公司清算的规定,与《破产法》规定的企业清算制度相比,要简洁得多,股东的主导地位更显著。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不能得到100%的清偿,因此,债权人享有更多的知情权与表决权;在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可以获得全额清偿,因此利益受影响的程度低,似乎无权过多干涉股东的权利。但是,应当看到的是,股东也常常借清算拖延、逃避债务,如清算遥遥无期、债务公告和认定不规范等,因此,有必要约束清算中的股东行为、给予债权人更多的知情权。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还需注意的是,清算的审批、备案程序,清算中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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