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清算程序方面,《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与《公司法》略有区别,如下表所示: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公司法》
清算期限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无规定
清算人员组成 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无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通知政府部门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无规定
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无公告次数的规定。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报告的确认与备案 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注销登记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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