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济南伊势丹清算的开始
济南伊势丹于2005年9月正式开业,经营状况一直不理想,亏损越来越严重。而全国其他地区的几家伊势丹百货店,尤其是天津伊势丹与上海伊势丹,均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投资者意识到伊势丹的商品定位与济南当地的消费观可能不相契合,为避免进一步的亏损,决定在开业两周年时终止公司的经营。伊势丹投资者十分重视公司声誉,在公司终止之前,对济南伊势丹进行了增资,以保证公司能够清偿所有债务而不至于破产清算。济南伊势丹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是本次公司清算的启动者。董事会首先作出了公司提前终止的决议,并于2007年8月向商务部(济南伊势丹作为商业零售企业,系由商务部批准设立)提交了公司终止申请书。
2007年12月13日,商务部核准济南伊势丹提前终止、办理清算的文件终于下发,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济南伊势丹自该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一)清算期限
济南伊势丹开始清算时,《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尚未废止。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公司清算期限不得超过180日。由于税务清查方面的原因,济南伊势丹未能在原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眼看180日清算期即将届满,清算委员会不得不考虑提出延期申请。此时,《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经废止,而《公司法》并无关于清算期限的规定。综合考虑各因素,清算委员会决定不提交延期申请,但力争在180日期限之内提交清算报告。
关于清算期限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司法解释二规定特别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对普通清算程序却未作要求。尽管普通清算是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股东为收回剩余资产,理当尽快办理清算事务。但是,公司状况是十分复杂的,或许因为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或许因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而恶意拖延,等等原因,普通清算可能被无限期地拖延下去。债权人虽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特别清算申请,但要证明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并非易事。如果有清算期限为准,清算组超过清算期限仍未完成清算工作的,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完全可以被认定为“故意拖延”。因此,笔者认为,普通清算程序仍应规定清算期限,与特别清算一样以六个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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