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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公安局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一案(3)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王延明在下镇警区期间身体状况确实发生了变化,但不能说就一定是派出所的责任。关键要看身体状况的变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根据东营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鉴定结论、医院病历及医生王文博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王延明头部无外伤。就这一点可充分证明王延明死亡并非派出所行为所致,是病理性自身原因造成的。王延明在下镇警区时说自己喝了酒、头痛等,就他当时的情况来看是正常的现象,并无生命危险。因其无父母、妻子,派出所采取通知其村将其接回的方式并无不当。王延明被接回后,其亲属并未尽到责任,没有及时治疗。第二天被人在村委南公路下边沟里发现报警后,永安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欲将王送至下镇医院,但其兄王延安怕花钱不同意,以至延误治疗时机,是其死亡的重要原因。但一审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确认上诉人与王延明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认定上诉人在执法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我方不予认可。请求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2)广行初字第32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19日21时左右,垦利县四合村村民王延明和邓兆(召)亮因吵架被上诉人垦利县公安局所属永安派出所下镇警区民警口头传唤至下镇警区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王延明明显带有抵触情绪,不肯说明情况,且后来说话有些语无伦次,十点左右因为头疼坐在了地上,最后趴在地下。因不能继续询问,民警电话通知四合村委来车接人。23时左右,王延明被民警扶到四合村派来的车上,接回了四合村。王延明被司机扶下车后坐在地上,司机及邓兆(召)亮等人自行回家。8月20日早晨7时左右,村民发现王延明在村南路边沟里趴着,已经昏迷不醒。通知王延明二哥王延安及永安派出所后,永安派出所民警采取了到下镇卫生院接医生抢救等救治措施。但因王延安当时拒绝送王延明去医院,便将王延明安排到家中输液治疗。到了下午16时,王延明才在其亲属的安排下,住进了垦利县人民医院。经对王延明实施检查和开颅手术,后抢救无效于8月21日凌晨4时10分死亡。当日,王延明的亲属向垦利县人民检察院举报,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8月22日,垦利县人民检察院将举报材料转上诉人垦利县公安局。垦利县公安局对此进行了调查,2001年9月19日,东营市公安局出具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王延明系脑血管畸形,并发脑血管破裂出血而死亡。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在原审审理期间,经原审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延明的死因重新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王延明符合脑血管畸形并发脑血管破裂出血而死亡;情绪激动等因素可为脑血管破裂而死的诱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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