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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公安局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一案(4)
www.110.com 2010-07-21 11:02

  另查明,王延明生前独身,无配偶和儿女,父母均已去世。其近亲属有哥哥王延安,弟弟王延强、王延华,妹妹王延荣。王延明医疗费5566.91元,尸体检验费1000元。2003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1404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对王延明传讯后,对处于危难状态的王延明没有实施救助,该行为已被本院(2004)东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认定为违法,考虑到王延明自身大脑中动脉动静脉型血管畸形的特殊体质和情绪激动作为引起畸形脑血管破裂而出血死亡的原因之一,以及王延明亲属王延安也有拖延治疗情形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上诉人垦利县公安局未履行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金额按死亡赔偿金的四分之一负担较为适宜,原审按死亡赔偿金的60%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显属过重,应予纠正。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饶县人民法院(2002)广行初字第32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上诉人垦利县公安局赔偿被上诉人王延安、王延强、王延荣、王延华四人对王延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71841元(200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及医疗费、尸体检验费总和的25%)。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继业

  审 判 员  侯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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