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否有前置程序。民事诉讼一般是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前置程序;行政诉讼是行政案件的原告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为提起的诉讼,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已经依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然后研究做出决定,经历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司法赔偿案件必须经过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司法赔偿案件,还要有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决定、复议程序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
(六)民事和行政诉讼都是两审终审制,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为一审终局决定。从上述三类案件的特性分析可以看出,司法赔偿案件、行政、民事案件,分别有许多相同的客观属性,也有不同的客观属性,这些相同的属性决定了他们应当遵循同一的规律、规则,不同的属性决定了他们又不可能完全遵循同一的规律、规则,而又有各自的规律、规则。民事举证责任是民事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守的举证规则,因为民事案件与司法赔偿案件有许多相同的属性,所以应当适用相同的举证责任,民事案件与司法赔偿案件又具有不同的属性,二者不应当适用完全相同的举证责任。同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有的适应司法赔偿案件,有的不适应司法赔偿案件。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有的国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赔偿争议,有的国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政赔偿争议。[2]这是移植民事、行政举证责任到司法赔偿案件的事实证明。
三、由民事、行政案件举证责任的确定原因推导司法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
行政证据规定确定的举证责任,是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规定的,正如李国光副院长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指出的“行政证据规则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突出了行政诉讼特点,行政诉讼是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很重要的内容是审查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事实和它所依据的证据,该事实、证据具有很强的案卷主义色彩(也称复审性),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证据规定体现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特色和保护弱者,追求实质上的法律平等的精神。”[3]根据上述精神,行政证据规定了如下举证责任, “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这条规定明确了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制定这一条规定的主要原因就是被告在做出具体行为时就已经调查收集了证据,而且应当是充足的证据。“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基于已经调查的证据,先调查,后决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程序规则”。[4]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已经经历了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审判是一种由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审,类似于上诉审。行政审判的事实认定是以行政程序搜集的证据为基础,对其在获取和处理证据及得出事实结论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被告负举证责任,实际上就是由被告将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移送’给法院。因此,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复审性质的必然要求 [5].”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赔偿案件,依照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检察、公安、监狱管理机关的,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赔偿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的,这类案件先经过了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程序,有的还经过了复议程序,这类案件类似于行政诉讼案件,具有“复审性”;另外一种是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决定的案件,不具有“复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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