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类民事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都是在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的基础上,采取部分法律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如原告都应对主张的损害事实、损害结果等负有举证责任,由被告对免责事由,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主要考虑了被告的举证优势,即占有控制证据的优势特点,相比原告具有的技术、资金、知识优势,损害事实的产生于被告的控制之下等特点,为了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切实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完成是与这些案件自身的特点属性相适应的结果。司法赔偿案件的特点,与上述几类民事侵权案件具有类似的特点,如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控制司法活动的进程,赔偿请求人在司法活动中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占有、控制大量的信息证据,具有强大的资金、人力、物力、技术资源,熟练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等等,这些特点,决定了在司法赔偿案件中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违法司法行为与赔偿请求人的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保护弱者实现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兑现宪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
综上所述,司法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下分配: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1、赔偿请求人应当对违法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损害结果提供证据。2、合理说明违法的司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1、提供证据证明免责事由。2、提供证据证明违法的司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举证不能,则赔偿请求人合理说明违法的司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成立。3、有权利提供证据否定赔偿请求人主张的损害事实、结果,不能否定的,不免除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1版、第238页。最高院行政庭孔祥俊著。《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院民一庭著,黄松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第15页。
[2]《国家赔偿法判解与应用》第72页,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张步洪著
[3]《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第二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小文库编选组编。
[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第8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甘文著。
[5]孔祥俊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55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65?66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孔祥俊著。
[7]《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第2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65?66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孔祥俊著。
[9]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第33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10]《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39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黄松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11] 《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43-44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黄松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12] 《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50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黄松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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