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船舶买卖合同的卖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但卖方违约时,买方应尽量避免损失扩大。买方没有行使解约权,双方又没有约定新的交船期,产生纠纷应各承担50%责任。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海南青龙船务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华兴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
1993年3月8日,青龙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买卖船合同》,约定:青龙公司将“青龙99”轮卖给华兴公司,售价112万美元,买船定金20 万元人民币,交船地点暂定黄埔卸货港,交船时间为4月10日前, 卖方保证该船在交船时不带海事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任何债务,该船在移交前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开支由卖方承担。若买方不能交付买船定金,卖方有权取消合同。若买方不能交付船价款,卖方有权取消合同,在此情况下,买船定金20万元将被罚没以补偿卖方损失。若卖方不履行合同,买方有权取消合同,买船定金应归还买方,卖方应赔偿未履行合同给买方带来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华兴公司于3月8日、3月18日及4月6日先后向青龙公司支付了20 万元人民币和112万美元。3月18日,“青龙99”轮进行最后航次运输(黄埔─秦皇岛─黄埔),4月6日抵达黄埔卸货港。
4月4日,华兴公司签订装运11,500吨水泥运输合同,由龙口到蛇口,受载期为4月10日至15日,根据计算,华兴公司的期得利益每天28,025元; 由于合同不能履行,造成期得利益损失448,400元。4月9日, 华兴公司又签订一运输合同,由烟台到深圳,受载期为4月18日至20日。 华兴公司还于4月19日与他人签订另一份运输合同,用“青龙99”轮装11,500吨水泥,受载期为烟台港26日正负两天,违约每吨罚款一元。至4月10日,“青龙99 ”轮仍锚泊待卸,青龙公司未能如期交船。 4月17日华兴公司致函青龙公司称:“……‘青龙99’号轮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交船日期已过一个星期,而且至今也没靠码头卸货。当然对黄埔港目前的状况,我们也理解贵司的难处,但还是希望贵司能尽全力争取早日卸空交船,不然我们的损失就太大了,到目前我们已辞掉两个合同。眼下订的合同是26日正负两天,烟台受载,请尽力协助,使船如期赶到。”
4月19日,“青龙99”号轮靠黄埔新港一号码头开始卸货, 华兴公司派遣18名船员上船进行接船工作,其中木匠、电机员、物管员及二副等人当天及次日就与青龙公司相应人员交接完毕。 4月22日,华兴公司在进行交接过程中,突然撤走全部接船船员,并于4月26 日致函青龙公司决定解除合同,要求青龙公司必须在5月1日前退清全部船款,同时保留向青龙公司索赔的权利。青龙公司没有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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