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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达”轮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第二航次结束后,经北京全球气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评估,该轮平均航速为10.77节、天气因素-0.48节、海流影响-0.14节、其他因素-0.61节,性能航速12节。其中,其他因素是指除风、浪、涌、流条件对船舶航行造成的影响外,由于机械故障、人为减速等因素造成的影响。性能航速是指船舶在航行中执行的航速或船舶在申请报告中的航速。“兴达”轮航速达到 11.39节。

  经兴鹏公司与福星公司双方核实,福星公司仍扣留租金291,550.65美元。

  兴鹏公司于1994年3月14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福星公司立即支付所拖欠的租金。

  福星公司辩称:兴鹏公司与福星公司于1993年9月17 日签定租船合同,租用“兴达”轮,1993年9月18日起租,1994年3月11日还船给船东。在租用期间,由于“兴达”轮航速、耗油等技术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要求,没有足够备件等,至使租家遭受损失。具体损失如下:

  一、多耗油损失1、第一航次共用84天,其中在港作业26天,航行及在港非作业58 天。合同约定在港作业每天耗轻油3.5吨,航行及在港非作业时每天耗轻油2.0吨。航次应用轻油207吨,但实际耗轻油227吨,多耗20吨,价值3,900美元。

  2、12月11日至1月21日多耗油 48 吨,合9,360美元。由于该轮多耗油 ,福星公司被迫安排临时加油 ,损失船期0.7天及其他费用,合计17,782. 69元。

  二、因该轮不能走好望角,造成额外损失。第一航次从印度尼西亚到欧州,福星公司要求走好望角,但船长电告因无备件,要求走苏伊士运河,使福星公司产生额外费用73,467.44美元。

  三、因该轮未达到合同规定航速造成的损失。第一航次从釜山到新加坡多航行了两天,福星公司损失18,380美元 . 从第一装港潘江驶往第二装港巴拉旺 ,多航行了0.7天,并造成福星公司已安排好的泊位被他船占用,等泊3天,共造成损失28,161美元。经北京气象导航公司评估,第二航次该轮航速只达到11.39节,多航行了两天,损失18,380美元。

  四、第一航次到达汉堡时因船长申请船舶证书检验,造成船期及其他损失40,174.34美元。

  五、延误开航造成的损失。福星公司于1993年12月16日北京时间2225时发电报指使船长开航往文茨皮尔斯装货,但该轮直到次日1706时才守听到该报,延误0.78天,造成船期损失5,296.20美元。

  六、少装货造成的损失。第二航次该轮在文茨皮尔斯装货,离港时存油水1,298吨,合同列明该轮常数为170吨,冬季载重量34,316吨,可装货32,848吨,但实际只装了32,40 8吨,少装440吨,使福星公司损失运费12, 36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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