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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3)
www.110.com 2010-07-07 22:11

  三、 浮动抵押的实现

  浮动抵押的实现,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环节之一。在债务人不能正常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需要通过实现抵押权来保障自已的合法权益。所以对浮动抵押的实行过程及相关问题的探讨尤为重要。

  1、浮动抵押的结晶

  浮动抵押是设定在浮动着的财产上的,所以只有将其转化为固定抵押,债权人才能进一步行使抵押权。在浮动抵押转为固定抵押过程的一个必经阶段即浮动抵押的结晶。“浮动抵押的结晶,指在债权清偿期届满、企业有不能清偿债务之虞或有其他法定的解散事由时,企业担保即结束此前一直持续的睡眠状态,而发挥其效力。此时,浮动不定的企业担保遂变为特定担保。企业担保之标的物的范围由此固定,企业担保权人进而便可从变卖企业财产所得的价金中优先受偿。此学说上称为企业担保之结晶。”浮动抵押结晶后,导致抵押人不再享有对抵押财产日常经营的处分权,而是受到与固定抵押相同的限制,抵押权特定的附着在固定的财产之上,固定的财产既包括公司当时已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将要取得的财产,从而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加大。结晶使得浮动抵押的性质发生了转变,概括产生结晶的事由主要有:

  第一、公司终止营业。在抵押人公司正常存在的情况下,抵押人公司才能进行日常经营行为以确保公司持续营业。在公司终止营业后,设押的公司则丧失了进行营业的基础,则法定的必须终止其营业,而使浮动抵押结晶。在公司终止营业后,有一部分公司是需要进入清算阶段的。由于清算也会导致公司的歇业,所以不论是破产结算还是为了其它目的而进行的清算,也都将导致浮动抵押的结晶。在清算阶段浮动抵押结晶的时间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在法院强制终止营业的情况下,只能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结晶发生效力,且不能追溯到申请日。在向法院提出歇业申请的时间是不能作为结晶的时间的,因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和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这段时间内公司尚未丧失交易能力,仍可照常进行日常经营行为,且终止营业的申请还有可能被驳回。

  第二、抵押权人的介入。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为了维护自已的利益会行使介入权,以使浮动抵押结晶为固定抵押。抵押权人行使这种介入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抵押权人自已亲自介入而占有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介入后,占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主要财产,则抵押人不再具有进行正常经营的基础,所以构成浮动抵押的结晶。如果抵押权人虽然行使了介入权,但只是占有抵押人的部分财产且对抵押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结晶。

  另一种是抵押权人指定接收人对公司进行经营。接收人既可以是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而任命的,也可以是法院任命。其主要职责是控制公司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并有权为了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出售抵押财产用所得款项偿还所欠抵押权人的债务。所以,接收人的权利是很广泛的,接收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主要是一种信用关系,接收人所为的行为必须在法律上视为其职责并体现出为抵押权人利益所着想,在处理公司财产时接收人应当尽全力为抵押权人获得最大利益。如果接收人没有合理的处理事务,他对抵押权人的损失有赔偿责任。

  第三、抵押合同中的结晶条款。浮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特定的行为或事件发生时,导致浮动抵押的结晶,此种结晶方式被称为自动结晶。对于自动结晶是一项颇具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结晶事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他们有权利选择任何事由做为引起结晶的原因而不受限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中结晶条款的存在一方面可能对抵押人有过多的限制从而与浮动抵押的制度优势相背。因为浮动抵押制度设立的优势之一就在于在将公司财产上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仍可以利用抵押财产进行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在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自动结晶事由,那么如果在合同中设定过多的自动结晶条款,无疑会对抵押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必然与浮动抵押制度自身的优势相冲突。同时,如果发生抵押合同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自动结晶事件,而此时第三人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与抵押人进行着正常的经济往来,就会对第三人的利益构成威胁。

  综合分析对自动结晶的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对于是否在浮动抵押合同中允许采用自动结晶条款,各国应结合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做出选择。在信用经济体系还不是很健全的国家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尽量限制对自动结晶条款的使用。

  2、浮动抵押的优先权

  浮动抵押在抵押人将财产设定抵押后,仍可在日常经营的范围内对财产作出处分,抵押人在经营中偿还债务、在财产之上设定新的担保方式等行为在通常情况下都是被允许的。由于浮动抵押权不具有固定抵押那样绝对的优先于其它债权的受偿地位,与企业其它债务相比,浮动抵押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我们在探究此项制度时不得不关注的问题。

  “浮动抵押对其它担保权益的优先级问题取决于两个因素:(一)其他担保权益的类别;(二)浮动抵押是否包括一些限制性条款和其他的担保权益持有人对这些限制性条款是否知情。”

  第一、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浮动抵押在结晶后转化为固定抵押,对转化前不具有追溯力的。在浮动抵押结晶前抵押人为其它债权人所设定的固定抵押是比浮动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抵押权人为了确保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大多数浮动抵押或设立浮动抵押的债权证都会包括一些“限制性条款”,在条款中约定在未得到浮动抵押权人同意之前,抵押人不得在浮动抵押财产上再设定任何比浮动抵押优先的抵押权。对于这样的限制性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根据英国衡平法原则,若第三人为不知情善意者,即不知道浮动抵押的存在,或虽然知道其存在,但对这些限制性条款并不知情,则第三人所获得的担保权益可以对抗浮动抵押权人。但若第三人对这些浮动抵押下的限制性条款‘实在知悉’,则浮动抵押仍然是比第三人后获得的担保权益(尽管是固定抵押)优先。”第二、浮动抵押与法定优先权。浮动抵押结晶后,浮动抵押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但是对于公司歇业时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则是优先从抵押财产中受偿的。“英国公司法和破产法对优先债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某些税收、社会安全与养老金分摊款项、雇员的薪酬和假期报酬等。” “英国《1986年破产法》规定,浮动担保是一项‘设立之时’即为浮动担保的担保。从此,优先之债无论在结晶之前还是结晶之后发生都位于浮动担保之前受偿。”

  第三、浮动抵押与其它浮动抵押债权人。浮动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分两种情形:一是在原浮动抵押覆盖的全部财产上再设定的浮动抵押;另一情形是只在原浮动抵押覆盖的一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浮动抵押。法院认为,债务人的处分权并不允许其在全部已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上再设定新的浮动抵押。即使债权人在合同中授予债务人这样的权利,在相同财产上设定的两个浮动抵押的优先权次序也是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的,即登记在先的先受偿。在另一种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只是在浮动抵押覆盖财产的部分上设定新的浮动抵押,而且该部分财产并不能代表其整体,后设浮动抵押则可以取得对在先浮动抵押的优先权。

  3、浮动抵押的代管人制度

  代管人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此制度的创设使财产利益获得有效的保护和实现,而不致于因特定事项的发生而导致财产的管理处于危险境地。代管人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在浮动抵押制度中应用得非常广泛。并且这些国家对代管人的资格要求一般都比较严格。“英格兰和苏格兰都不允许合伙组织及没有解除责任的破产者充当代管人,加上代管人的事务范围非常广泛且伴随着相应的义务,这就要求代管人本身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在英国,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充任代管人的主要力量。”对于浮动抵押代管人的选任是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可以不选代管人而是自已接收公司,由于对接收后可能面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所以大多数有实力的抵押权人还是会选代管人来代替自已对公司进行接管,使接管人在代管权限内。选任代管人通常既可以是抵押权人书面认命自已选任的代管人,另一种方式就是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选任代管人。代管人被选任后,需要由抵押权人到公司登记,以此公示。对选任后的代管人按抵押合同赋予的权限行使职权,可以直接控制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设押财产,被任命为经理人的,还可以从事公司的经营活动。同时,对于代管人的责任,在英国代管人对其行为负个人责任,因为法院任命的代管人是被视为法院的独立官员,而非抵押权人的代理人,所以代管人只能对其行为负个人责任。抵押权人自已选任的代管人虽然是浮动抵押权的代理人,但英国在法律上仍将其规定为代管人对其代管行为负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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