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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质押(3)
www.110.com 2010-07-07 17:15

(3)占有改定,即质物仍然由出质人占有,双方以签定合同的方式,代替实际的交付。担保法解释否定了质物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解释87条第1款)。

  四、动产质权的续存与消灭

  1、动产质权的续存

(1)占有虽为质权之成立条件,而非质权续存之要件。质权人对质物丧失占有的,质权原则上不受到影响。如解释87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这体现了质权的物上请求权。其中的返还请求权,如以国外规定考察,应有一定行使期限(通常为2年)。我国担保法解释没有相关规定,但按照《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任何财产权利都适用诉讼时效,物上请求权也不例外(且通说也认为物的返还请求权可适用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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