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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质押(9)
www.110.com 2010-07-07 17:15

  八、权利质押

  1、概说

按照大陆法传统民法理论,物权的客体以有体物为限。所有有体,非指有视觉上之形体,乃指占据空间之一部,可为人所感知的物质,如电、热、光、波、气体等均可被视为有体物。人体所不能触觉之无体物,如专利、商标、信息等,不能作为物权之客体。然以无体物为客体之权利,如商标权、专利技术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理论上称之为“准物权”。权利质押即属准物权,类似的还有权利抵押(参见抵押部分)。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以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押。由于质权是价值权,因此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必须是具有可让与的财产权利(完全的流通性)。按照《担保法》75条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作为质押标的:(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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