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考虑农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矿地使用制度。为保护农民集体利益,可以考虑将矿业用地从建设用地中单独分离出来,作出有利于资源开发属地者——农民利益的制度设计:一种思路是由国家征收土地之后,以市场价格出让给矿业权人,将市场增值部分返还给农村集体组织,以保护村民的利益;另一种思路是可以考虑在矿业用地获得方面实行土地入股制度或将矿区征地尽可能地变为租赁法律关系以维护村民利益。
2.从生态补偿中获得利益——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即是指因矿产资源开发,给矿区(矿业城市)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环境生态功能下降而进行的治理、恢复、校正所给予的资金补偿,对矿区居民(村民)所给予的资金扶持、技术和实物帮助、税收减免、政策优惠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其具体内容:一是因矿产资源的合法开采而给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的恢复治理,由矿产资源开发者和矿产资源利用受益者进行补偿;二是因矿产资源的合法开采而给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导致矿区居民(村民)丧失发展机会,由矿产资源开发者和矿产资源利用受益者给予的补偿。[11]
【参考文献】
[1] 胡魁:《论矿产资源权益及其实现方式》//www.crcmlr.org.cn/suggestion/s-2005/2005-53.htm.
[2] 董继斌:参见王宏英著《山西能源开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一书序言,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3] 我国资源补偿费费率平均为1.18%,国外一般为8%.
[4] 殷炎炎:《适应资源性资产改革形势维护国家矿业权资产权益》,《资源产业经济》2003年第6期。
[5] 唱润刚、张云鹏:《我国矿产资源权利金制度研究浅议》,《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年第9期。
[6] 张斌:《论现代立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7] 林建法:《浅析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问题》,《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5年第2期。
[8] 晁坤:《构建我国新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经济体制改革》2004年第2期。
[9] 孟琪:《矿产资源产业利益主体关系初探》,《矿产资源》2001年第4期。
[10] 殷炎炎:《适应资源性资产改革形势维护国家矿业权资产权益》,《资源产业经济》2003年第6期。
[11] 王小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初探》,《晋中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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