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数据库的保护问题
(一)我国的实践
传统的数据库已经步入到了以数字化方式处理的电子数据库, 它直接影响着经济、科研、教育乃至一般生活。然而当数据库业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时, 关于数据库的保护却进展缓慢。如何在保护数据库的同时充分顾及社会大众的利益, 成为我国在数据库保护方面的重大课题。
(二) 数据库保护立法问题
数据库是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对数据库的保护, 应归为知识产权一类。1996 年3 月11 日,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发布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该指令规定:“凡在其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方面体现了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的数据库, 均可据此获得著作权保护。本规定是判定一个数据库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唯一标准。”该指令有一个重要特点, 那就是它不仅仅保护具有作品属性的数据, 也保护那些不具独创性从而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库。另外一点就是指令对于数据库的特别保护采取了封闭性的做法, 只对欧盟成员国的国民或公司、企业制作的数据库提供保护,对于其它国家和国民或公司、企业制作的数据库,只有在其本国对欧盟的数据库也给予特别保护的情况下才予以保护。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库生产出口国的美国, 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方面的研究进行的较早,美国国会在1980 年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明文将数据库作为编辑作品纳入保护范围。1997 年10 月9日美国国会接受了题为“信息汇集反盗版法”的提案。此议案与HR3531 很大的不同就是该建议采取新的特殊版权保护方式, 而此议案是建立在反不正当竞争原则上的最起码的方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数据库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 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条例都没有提到对数据库的保护, 甚至没有直接提到“数据库”这一概念。想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保护为时尚早。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是以《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推广为依托, 在充实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建立数据库保护制度。待到合适的时机可以结合国外的经验创设一种全新的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特别权利。
三、域名恶意抢注问题
(一)我国的实践
建设电子政务, 首先要建网站, 建网站就必须要有域名。我国注册到“。CN”域名数只有40 余万, 但国内用户注册境外“。COM”等域名数超过70 万, 每年要向境外交纳数千万美元的注册费。随之而来的域名恶意抢注, 或将他人享有在先的商标等注册为域名的案例屡有发生。
- 上一篇:论环境侵权的弱者保护
- 下一篇:试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
相关文章
- ·新技术挑战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 ·当前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有哪
- ·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 ·浅论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 ·论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 ·我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 ·入世与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问题
- ·两知识产权条约在我国生效 著作权保护延伸互
- ·从“海盗湾”事件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 ·中国严格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法律法规已落实
-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什么时间颁布
- ·我国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
- ·我国全力做好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我国将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
- ·我国将修改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
-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
- ·知识产权保护促外商投资环境更优
- ·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回顾我国09年知识产权保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