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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自力救济性质分析与对策研究(13)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13] 叶俊荣 《环境政策与法律》 台湾月旦出版社1993年版14页。

  [14] 那力 《论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诉诸司法的权利》 《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178页。

  [15] 吕忠梅 《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32页。

  [16] [日 ]原田尚彦 《环境法》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33-34页。

  [17]详见周珂 《生态环境法论》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96-97页。

  [18] 陈泉生 《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2期21 –23页。

  [19]张新宝 《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530页。

  [20] 相关内容参见叶俊荣 《出卖环境权》 《环境政策与法律》 台湾月旦出版社1993年版。

  [21] 王文宇 《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67-68页。

  [22]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03页。

  [23] 汪学文 《中德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比较》 《德国研究》1997年第1期14页。

  [2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430页。

  [25]《德国民法典》第227条。

  [26]陈泉生 《环境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27页。

  [27]具体论述见周珂 《生态环境法论》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43-151页。

  [28]《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等也有类似规定

  [29] 如“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九条)。

  [30]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66—267页。

  [31] 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3页。

  [32] 在英美法系,“民”的基本对应面是刑,“民法”包括国内通常意义上的行政法,行政处罚也属于“民事”责任范畴。

  [33] 李艳芳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参考》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124页。

  [34]叶俊荣 《环境政策与法律》 台湾月旦出版社1993年版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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