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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自力救济性质分析与对策研究(9)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环境公民诉讼虽然以“公民”为名,但原告的范围涵盖了个人、企业以及州政府,“至于美国政府得否提起,判决虽曾持否定见解,但却未说明确切的理由。”[34]

  (2)诉讼事由

  公民可以基于以下情形提起环境公民诉讼:一种情形是针对“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环保义务、造成污染的行为。这里的“任何人”,包括个人、企业、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各级政府机关。另一种情形则是针对疏于执行法定义务的环保署署长。

  对于污染环境的被告,应以其违反法定污染防治义务为起诉理由。正在违反或是即将违反的情形,均可起诉。对于过去的违法事由可否进行诉讼,却有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判例,[35]至今仍无定论。

  由于环境问题的不可逆转以及难以恢复性,预防性措施显得尤为重要。环境公民诉讼的提起与最终裁决,并不一定要求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只要经合理判断具有侵害社会公益的可能,亦可提起诉讼。[36]这种预防性功能对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环保署署长的环境公民诉讼,主要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为与一般的行政诉讼相区别,环境公民诉讼具有诸多限制条件。

  为防止环境公民诉讼不当地干预主管机关的自主裁量,以及减轻法院负担,公民诉讼只能针对环保署署长的非属裁量行为或义务。而且往往针对的是政府疏于执法的情形,在行政机关已经开始而且积极诉诸于联邦或州法院采取民刑事措施时,不得提起公民诉讼。

  此外,环境公民诉讼具有告知义务。一般而言,诉讼提起前应当告知即将成为被告的污染者或者主管机关,经过60天方得正式起诉。

  (3)判决内容

  判决内容往往包括颁布禁制令和罚款两种。

  所有的公民诉讼条款均授权法院颁布禁制令,要求企业停止污染行为,或者要求主管机关积极执法以贯彻法定要求。

  关于罚款,《清洁空气法》中没有做出规定,但其他法律中规定法院可以处以罚款。罚款属于国库,而不是判归原告所有。

  (4)费用负担

  按照美国一般的诉讼规则,胜诉方原则上不得向败诉方请求律师费。但环境公民诉讼的目的不在于损害赔偿,而在于督促环保机关积极执法,为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法院有权酌定适当的律师费用于胜诉或大部胜诉的一方。专家鉴定费也属于法院酌定费用的范畴。

  (四)实施建议

  作为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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