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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自力救济性质分析与对策研究(6)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事实上,就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而言,防卫的方式应当是足以抵抗现实存在的、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而防卫强度则是,防卫所使用的力量强度须与侵害强度相适应。

  环保自力救济的限度,涉及到利益衡量的问题,即所保护的利益与破坏的利益的大小得失比较。为较小的合法利益而采取损失巨大的防卫方式,法律是不认可的。利益衡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参酌客观情势,衡量不同价值,理论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而造成实务中对自力救济“度”的把握,难以控制,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而一般认为,围堵厂房、破坏机器乃至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事故,与环境污染的渐进性与潜在性特征相比,在方式、强度上显然不相适应。比较而言,公众如果采取谈判协商、提出环保议案、求助于政府以及司法救济的模式,应当说是更为恰当的选择。

  基于上述理由,本文认为,环保自力救济原则上并不构成正当防卫,由于其实施者侵犯了企业的物权与员工的人格权,具有不法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环保自力救济对策研究

  (一)进一步的思考

  从表面上看,环保自力救济是企业与公众之间,就环境污染问题而发生的冲突。由于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实施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纯从案件审理的角度来讲,这种观点无可厚非。实践中,各地政府也因此采取了强硬立场,甚至利用拘留、逮捕等刑事手段,处理此类纠纷。结果却激化了矛盾,造成了更大的财产、人身损失。严格地遵循法律规范要求,社会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

  透过环保自力救济现象,可以观察到公众关注环境公益、积极参与环保事业的热情。令人遗憾的是,这种积极参与的精神,却没有被纳入到现行的制度框架内。结果导致了公众参与和法律秩序之间的剧烈冲突。而公众参与的热情如果能被正确引导,不但会减少自力救济事件的出现,而且会进一步促进环境公益的实现。因为公众参与制度,集中体现了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要求,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

  因此,通过制度设计以适应公众对环保的关切,对环保自力救济采取疏导的方式,应当比就事论事、解决纠纷的方式,更能反映出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

  至于具体案件的审理,还是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这样做,可能会造成情与法的冲突,个案公正与实质正义的背离。但从长远看,树立环保事业在法制框架内实施的理念,更能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这也许是法治完善过程中所必须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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