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洋告诉记者当他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脑子里一片空白。朱洋说自从他进入这家银行以来,从来没有为签合同的事情担心过,因为都是一年一签固定期限合同,最近签的一次是从2007年4月1号到2008年9月30号。
中国银行凉山分行员工朱洋:“我觉得让人很难接受,当时那个会议室也是,所有下面的人听了以后,我也不知道他们在想什么,反正很安静,大家都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了,觉得不应该降临在自己头上。”
会议的结果就是银行方面提出三种办法让员工选择,第一种选择签自愿与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然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不进行赔偿。第二个选择就是与银行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又不愿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银行按照工作年限给予补偿。第三种就是既不愿意签自愿与银行解除合同,同时又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银行将会单方面的解除合同,给予赔偿。朱洋当时并没有签字,他找到相关领导,希望领导是不是能照顾他们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
中国银行凉山分行员工朱洋:“他说不可能为了某些个别的那些员工,来改变这个决定,就这个实施办法,就说必须要做。就是说希望你能够理解,作为一个企业来说,做这些的话,反正我觉得,就是要让你知道一点,就是说大势不可违。”
无奈之下,最终朱洋选择了第三种办法,希望得到赔偿。
中国银行凉山分行员工朱洋:“我不签的那个主要原因我觉得,我签合同的主体都已经改变了,而且有那些华为事件在心目当中有一定的印象,我觉得如果说是中国银行跟我解除劳动合同,不管保不保留我原有的工作,我觉得都应该有赔偿的。”
但是在赔偿的具体数额上与银行产生了分歧,朱洋认为应该参照单位正式员工买断的标准,而现在单位给他们的标准与正式员工买断的钱少了一半。正式员工买断补偿是按照一年工龄6000多元的标准,而他是中层管理人员,单位给他的补偿是按照一年3000多块钱的标准,他认为这样的补偿标准不合理。而就在他选择第三种办法之后,中行要求他把原来岗位移交,安排他到营业网点去做大堂服务工作。
中国银行凉山分行员工朱洋:“因为这个岗位是中国银行从来没有的,我们去问行长,行长告诉我们,这个是一个正常的工作安排。然后承认我们原有合同,仍然生效。”
朱洋认为银行的做法是恶意的换岗,于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了仲裁。而中行一些已经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员工也通过网络表示了他们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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