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法草案,这是继去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后的第三次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关系亿万人切身利益,一面世就备受关注,这从2008年12月28日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社会反响的热烈程度就可见一斑。这次审议稿就是在充分吸取了社会意见和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审议中不少委员表示,相比上次,草案更加充实和完善了,比如对社保接续转移、城乡统筹、非正式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等问题都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留了一些接口,为今后在这些方面进行不断完善留下了较大空间。但对这部内容丰富、影响巨大又关乎民生的法律草案,委员们仍然提出了新的意见。
立法应为实现全国统筹做准备
“目前还是按地区统筹,这个做法不能持续太长时间,应该尽快实现全国统筹。”陈斯喜委员说,现在无非是沿海一些地区收的养老金多一些,不愿意把这部分钱交出来,但是这只是短期内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全国统筹对各地都是有好处的。
陈斯喜建议,在目前还不能实现全国统筹的情况下,立法应当在制度上为实现全国统筹做一些准备,尽量减少允许地区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比如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号、统一的缴费标准、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等。现在缴费标准各地不一样,计发办法各地也不一样,这样将来统一起来就会比较困难。
乔传秀委员也提到,社会保险标准和待遇的地区间差异长时间存在,劳动者难以通过社会保险实现社会利益的相对公平。
丛斌委员则建议在总则中加上一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地区间发展差距的缩小,国家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标准。”
社保应当向全民平等方向发展
草案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陈佳贵委员认为,社会保险法中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问题。只考虑公务员由国务院来规定不太妥当,因为除公务员外还有很多的公职人员,他们主要集中在事业单位中,大部分在学校,如果把他们分开来考虑很不合适。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与改革应同步协调进行。建议修改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其他公职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上一篇:一位人大代表的三件心事
- 下一篇:反垄断必须划清"五条界线"
相关文章
- ·应尽快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 ·应尽快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 ·应尽快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 ·应尽快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 ·全国养老保险统筹缩小养老金差距
- ·为什么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 ·养老保险实行全国一卡通
-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
- ·劳动部关于不得实行养老保险省级行业统筹的通
-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 ·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
- ·关于合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 ·养老保险实行全国一卡通
- ·养老保险实行全国一卡通
- ·养老保险实行全国一卡通
- ·养老保险实行全国一卡通
- ·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运行情况分析会召开
- ·委员建议尽快解决"家属工" "五七工"养老保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金应
- ·关于深圳地区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