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院医师培养制度引争议(4)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就医学生们关心的待遇等问题,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实施方案基本考虑是,参照原有的招录用工方式,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录用后,由培养医院与培养人员签订培养暨劳动合同,培养期限就是合同期限,计算工龄。在此期间,培养人员待遇将与培养医院相同学历与资历的人员水平一致,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障,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待遇,户籍政策与现有政策衔接。
对于各种学制的学生,在规定培养期限时不搞简单化,既充分考虑培养对象已有的临床受训经历,又要保证按卫生部的培养标准细则,不降低标准。上海市已经组织了相关培养学科的专家委员会,对每个科目,都将严格按照卫生部的标准细则要求进行业务培养和考核,合格证书也将在全国有效。目前正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反复、充分的论证。
从2010年起,上海非培养医院将不再直接从医学院校招录临床医师岗位人员,这意味着,没有培养资质的医院必须要经历一到三年的“休克期”。对此,卫生系统将通过延长、退休返聘、对口支援或三级医院人员的柔性流动等措施予以过渡。
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将一直推行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 上一篇:还没休年假的员工注意了
- 下一篇:9年工龄被炒 工厂一分不赔
相关文章
- ·上海住院医师培养制度引争议
- ·上海住院医师培养制度引争议
- ·上海住院医师培养制度引争议
- ·上海住院医师培养制度引争议
- ·欧洲专利制度巡回研讨会在上海召开
- ·上海保监局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交通事故争议
- ·上海出台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管理规定
-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变迁小结
- ·上海天价劳动争议案终审判决 13亿精神损失未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
- ·改进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 ·国外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 ·中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
- ·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制度变迁小结
- ·从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谈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作为争议处理依据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