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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猝死是过劳死?
www.110.com 2010-08-23 17:11

本报讯 (记者卓丽丽)17岁的湖北籍打工妹王琦琦猝死于工厂宿舍中,其父母认为女儿是死于过度劳累,而这与其打工的工厂长期要求工人、所提供的生活环境太差有关。为此,王琦琦的父母将工厂的经营者告上了法庭,索赔15万余元。日前,海珠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琦琦的父母被判获赔丧葬费、救济金、等共计7000余元。
  原告:女儿死于过度劳累
    为了猝死的女儿,王春球、胡菊荣夫妇专程从湖北赶到广州打这场官司。王春球夫妇在法庭上说,琦琦是从去年5月18日开始来到位于海珠区的龙城制衣厂打工的。去年10月19日上午7时许,琦琦还给他们打过电话,说在工厂天天加班,很累,经常头晕,想回家。没想到第二天早上5时许,琦琦就被人发现死在宿舍,经法医鉴定结论为死于猝死综合症。
    王春球夫妇认为,龙城制衣厂长期加班加点工作,工人每天要工作十几个小时,宿舍环境也很差,致使工人下班后也得不到很好的休息。琦琦正是在长期过度劳累的情况下发生猝死综合症的,造成琦琦的责任大部分应在制衣厂。此外,王春球夫妇还当庭指称制衣厂老板李顶明在女儿死后还到处散播谣言,说琦琦是自杀,对琦琦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为此,王春球夫妇要求龙城制衣厂老板李顶明赔偿因琦琦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损失费、精神抚慰金总额的70%,共10万多元,并要求赔偿琦琦的名誉损失5万元。


  被告:过劳死说没有依据
    龙城制衣厂是一家私营工厂,老板李顶明认为,王琦琦过劳死之说根本就没有依据。
    李顶明的理由是,他的工厂是计件取酬的,从来都没有规定工人每天的,王琦琦死亡的那段时间工厂的工作任务也不多,根本不存在超时工作的问题。而且,王琦琦是在下班后才死亡的,与工厂根本没有关系。
    此外,李顶明还在法庭上辩称,他从没有说过王琦琦是自杀的,也没有损害王琦琦的名誉。故而,他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工厂应赔偿丧葬费
    海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春球夫妇称制衣厂工作过度劳累导致王琦琦死亡,因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上述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不予认定。因而两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赔偿,法院也不予支持。此外,原告提出的赔偿名誉损失的诉请也因同样原因被驳回。
    法院认为,王琦琦死亡时是被告李顶明的雇员,因而李顶明应参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对王琦琦作适当的补偿。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李顶明须向王春球夫妇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及抚恤金共计75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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