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省府办《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和十一届第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从2004年7月1日起,汕头市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即:企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区县管理;失业、工伤、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和计发办法(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区维持现状不变)。为确保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汕头市企业职工(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以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基数
(一)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1、汕头市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月人平工资670元,缴费个人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四项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超过670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670元的60%按60%计征。其中南澳县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基数标准按670元的80%确定。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缴纳费,按月人平工资982元为基数,超过982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失业保险费,低于982元的60%按60%计征。
3、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月人平工资982元为基数,超过982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982元的60%按60%计征。
(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1、企业职工以670元为基数,超过670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低于670元的按670元计征。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以982元为基数,超过982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低于982元的按982元计征。
二、缴费比例
(一)汕头市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按17%,个人按8%;
(2)失业保险:单位按2%,个人按1%;
(3):单位按0.5%;
(4)生育保险:单位按0.5%;
(5)医疗保险:单位按8%,个人按2%.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具体比例是:
(1)单位按2%;
(2)个人按1%.
(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具体比例是:
(1)养老保险费:个人按8%;
(2)医疗保险费:单位按8%,个人按2%.
三、待遇标准
1、汕头市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以670元为基数,按规定相应核定,其中南澳县以670元的80%为基数,按规定相应核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2、汕头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执行标准另行通知。
3、企业离休干部按省、市有关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规定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和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
-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3年至2004年度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
-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关于调整2001至2002年度汕头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程序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8至2009年度
-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有关问题
- ·社会保险费是怎样由一个机构负责统一征收的?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度汕头市本级社
- ·关于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 ·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问
- ·关于个人拍卖所得税征收标准
- ·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通知
- ·如何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 ·印发汕头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