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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妥善解决城市贫困居民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任务。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和政府帮助城市贫困居民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重大举措,是改革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工程。它的建立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的成果;有助于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四、这次正常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经费来源,凡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含实行省行业统筹企业,下同),按当地政府规定统一提取比例并足额上缴了社会统筹金的,由机构从统筹金中解决;按当地政府规定提取比例分步到位上缴统筹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企业承担;虽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因各种原因超过一年以上未缴纳统筹金的,由企业自行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批,未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同级劳动部门审批。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机构和劳动部门审批手续支付新增加的退休金。

  五、实行岗技工资的企业,退休人员在退休时超过规定带走的退休金,仍未冲销完的应继续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5〕92号)规定予以冲销。

  六、因工负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1996年12月31日前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抚恤金20元。

  本通知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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