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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和《温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解决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现就在全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对象家庭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免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接受高中段教育的,免交学费和代管费,有条件的地方免交住宿费。所需经费由学校、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解决。低保对象家庭子女接受全日制大中专(含技校,但不含成人高等教育)教育,在本市辖区内学校就读的,所在学校应在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多方面予以资助;在本市辖区外学校就读的,按低保家庭的低保证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安排贫困生结对扶持等多渠道予以资助。

  二、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低保对象之间的联合经营,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号)规定,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13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三、对城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统一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部门要优先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对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农村低保对象,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政府优先推荐、组织劳务输出,免费提供劳务培训。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大中专毕业后,在同等条件下,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优先推荐就业;事业单位招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对低保对象就业或务工后取得的收入,在1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给予享受原有保障金数额的照顾。

  四、继续实施廉租房制度,城镇低保对象家庭租住现有公房的,租金按房改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当年予以解决,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住房保障资金按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危房改造的,有关部门要优先审批,免收相关规费;当地政府要提供一定数额的扶贫贴息贷款资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安排一定数额的危房改造补助金。

  五、水、电、气(燃料)供应及环保、公交等部门和单位,应为低保对象家庭提供一定数额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排污及市内交通等优惠或补助,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优惠或补助量化标准和办法,于3月31日前报市困难群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低保对象家庭的卫生保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表初装费、有线广播电视初装费和收视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予以免收。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低保对象家庭的减免款项,能直接减免的实行直接减免,不能直接减免的,可采取先收款、后通过民政部门集中返还给低保对象家庭。该减免款项可作为该单位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国家规定的比例内,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可予税前列支。

  六、低保对象在县(市、区)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各公立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指定的医院就医的,医疗机构要免收其普通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减半收取一般体检费(包括内、外、妇、五官科检查)和普通住院床位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对象,免交个人缴费部分,其费用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七、低保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如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及公证等相关法律援助;低保对象办理或补办身份证的,公安部门应免收相关费用。

  八、低保对象遭受自然灾害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时,民政部门应优先、重点安排救灾款物和其他救济款项。

  九、各级残联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对象,要提供普通的康复治疗;对有一定劳动能力需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当地残联给予培训费补助;有条件从事个体工商业或农村种养业的,当地残联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等帮助。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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