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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形成保障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并实施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切实解决我省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在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下,我省包括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救助制度在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并不断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使我省农村牧区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科学规范性、公平合理性,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牧区贫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人口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健全和完善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基础制度。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凡具有我省农牧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本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农村牧区居民(包括原享受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救助政策的人员)均可申请享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农村牧区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已享受城镇低保的,不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按照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根据各地维持农村牧区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其他日常生活支出,我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西宁市、海东地区650元,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700元,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750元。保障线标准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作适时调整。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针对我省农村牧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加以完善和健全。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

  三、准确核实农村牧区居民家庭纯收入

  要准确界定农村牧区居民家庭纯收入。农村牧区居民家庭纯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牧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总收入扣除各项生产费用后的总和。农村牧区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省民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省统一的农村牧区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

  各地区要立足农村牧区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把家庭收入核实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根据当地低保标准和审核评议情况,尽量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实事求是地核定低保家庭的实际收入,确保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享受农村低保政策。

  四、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农村低保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

  全省农村牧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本地区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由个人或村民小组向村(牧)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牧)民委员会核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要坚持分类施保的原则。要将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牧区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科学区分不同情况和层次的贫困人群,采用不同补助标准的救助方式。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救助。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政策规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核查、评议和审批等各个环节均实行公示、公开。要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农村低保对象应每年复核一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终止其低保待遇。要坚持货币化发放的原则。农村低保资金全部发放现金,在县级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由各乡镇于每年的春节前和9月份分两次发放到农村低保对象手中。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社会化发放或“一卡通”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乡镇集中发放。

  五、认真落实农村低保资金

  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州、县三级按比例承担。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省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的80%,地方财政承担20%;海南州、海北州省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的85%,地方财政承担15%;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省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的90%,地方财政承担10%。各地根据财政状况制定相应的州、县资金分担比例。

  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民政厅提出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共同下达。要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实行年度考核制,对地方应承担资金不落实的地区,省财政根据考核情况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捐赠和资助,所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用于农村低保工作。

  六、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低保制度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强化县、乡政府的主体责任,尤其要加强乡镇民政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运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快农村低保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定期督促、检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发展改革、统计、、农牧、扶贫等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以及农村家庭收入计算等各项相关工作;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虚列、挤占、挪用、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原《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救助暂行办法》(青政(2004)17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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