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基本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为了减轻参保单位负担,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我局加大工作力度,截止目前,已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实现了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切实维护了离退休老同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是,由于实行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后,各参保单位与离退休人员的联系相对减少,致使管理脱节。近年米,已发现多起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问题,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损害了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利益。为此,为了加强和规范基础管理工作,以进一步推动我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进程,现就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以后,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参保单位负责。经办机构要主动配合指导各参保单位开展工作,不断拓宽服务项目和内容,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为最终过渡到全方位的社会化管理做好准备工作。
二、各参保单位要指定专人尽快收集整理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基础管理档案,并将《离退休(职)人员登记表》于二000年三月底以前报银川市社保局备存。银川市社保局从二000年元月份起对新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实行《离退休(职)人员登记表》填报制度。
三、为了使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化,请各参保单位认真执行年度登记制度,要求离退休人员在每年的6月20日至7月10日期间持身份证和退休证到本单位履行登记手续。定居外省、市、县的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出具的本人是否健在的证明,做为年度登记的凭据。对于一些高龄老同志要采取定期走访的方法进行重点调查。年度登记工作结束后,请各参保单位在七月底前把登记情况报送市社保局。
因破产等原因原单位已不存在的,请离退休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到市社保局进行登记。
四、在调查和履行年度登记中发现失踪、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要按照自治区人劳厅宁劳人(险)字[93]277号文件规定,向市社保局进行申报,暂停发其离退休待遇。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要督促其家属及时将死亡证明、火化单、户口注销后的复印件交原单位办理丧抚费申报支付手续。
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实施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步骤。为了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请各参保单位切实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基础管理工作,同时欢迎广大职工与离退休人员共同监督管理。为此,自本文件印发后,若再发生冒领养老金现象,我局将对冒领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除责令退回冒领的养老金外,将视情节给予冒领1—3倍的罚款。
附:离退休(职)人员登记表
二000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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