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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的生活问题,维护我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利益,现就建立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对象

  凡市区(不含滨江、萧山、余杭区,下同)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未曾招工安置及未享受过市、区财政“双低”补贴等政府养老政策资助的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均可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贴。年龄测算以2003年6月11日为基准日。在此之前征地农转非的,以2003年6月11日的实际年龄为准;在此之后征地农转非的,按依法批准征地之日的实际年龄为准。

  二、补贴标准

  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0元。经确认属本意见发布之前的补贴对象,可在本意见发布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贴;属本意见发布之后的,可在依法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贴。

  已出资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人员办理“双低”养老保险,但未给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发放相应生活补助的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应自筹资金,给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发放不少于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其他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可根据经济实力,给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

  三、资金来源

  政府发放的每人每月150元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2∶1的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每人每月100元,按季预拨,并在每年年底与各区财政结算;区财政承担每人每月50元,由各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给予的生活补助由各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自筹解决。

  生活补贴标准的调整与市区城镇低保同时进行,调整后的资金增加部分由市、区财政按前款确定的比例共同分担。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给予的生活补助费的调整,由各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决定。

  四、管理办法

  1、人员核定。补贴对象由各区民政会同公安、、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由区民政局负责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应会同市公安、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对各区上报情况予以审核确认。

  生活补贴的申请,可以由村(社区)经济合作社集中办理。办理申请时,应提供相关征地批文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招工安置和享受“双低”养老保险补贴等政府养老政策资助情况证明以及所在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确认的当事人在籍常住户口、年龄证明等。

  2、补贴发放。由各区采用“统发卡”的形式,统一负责补贴发放。各区财政局应根据市民政局等部门审核确认的人数,按月向统一指定的银行拨付所需资金;补贴对象可以凭“统发卡”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生活补贴。各区应督促各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落实相应的生活补助。

  3、人员核销。各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应当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补贴对象死亡等需要核销的情况,区民政局应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上报市民政局予以注销,不得瞒报。市、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对象的变更情况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应在补贴对象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生活补贴。

  4、资金管理。市、区财政、民政、审计部门应对生活补贴资金的运作状况进行年度审核,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订。市、区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农经等部门要加强对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向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发放生活补助的监督和指导。

  5、档案管理。为确保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基础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做好变更登记工作。

  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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