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动态 >
“阴间结婚证”侮辱了谁?(2)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构成侮辱罪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侮辱,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

  侮辱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类型之一。我国法律对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刑事犯罪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这些犯罪行为需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需要指出的是:“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何栓林(唐河县人民法院法官):

  侮辱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结果犯。即只有发生严重后果或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方可构成本罪。如果存在公然侮辱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虽有使用了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可以应用该条规定对行为人处以治安处罚。

  在武汉出现的这类恶意使用明星照或他人照片为逝者“配阴婚”的恶俗行为中,我们看到,这些不法商家,采用公然侮辱明星或部分“90后”女孩名誉的方式与死者炮制“阴间结婚证”,公然侮辱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符合侮辱的构成要件。如果因此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以侮辱罪制裁行为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当地公安机关也应采取措施,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些不法商贩予以严厉制裁。

  说法二“阴间结婚证”侵犯明星

  文鹏(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就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肖像拥有权,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