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权利人可自力制止,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这里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即便使用肖像可能对权利人本身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侵权人也需赔偿权利人精神损害等其他损失。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在使用明星照合成“阴间结婚证”的事件中,不法商贩未经肖像明星或部分“90后”女孩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侵犯肖像权”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说法三祭奠行为应文明地与时俱进
丰力(淅川县人民法院法官):近年来,每到清明节到来之际,关于对不文明祭奠行为的抵制及文明祭奠行为的倡议就遍布各大媒体。清明扫墓并祭奠祖先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一些不法商家在利益驱动下,怂恿公众进行一些不文明的“与时俱进”的祭奠方式。这不但危害了社会、伤害了他人,也失去了祭奠的作用和意义。因此,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也应从自身做起,文明祭奠行为。
首先,祭奠方式要文明地与时俱进。对文明的传承是每个中华民族成员的应尽义务,但一些祭奠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已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继承的同时,还要注重对文明的发扬和创新。比如,目前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率的加重,烧纸钱的方式在城市和一些农村地区已明显不可取,它一方面污染了本来就很脆弱的环境,另一方面也成为火灾的一个重大潜在隐患。而改用鲜花祭奠或公祭的方式不仅对环境有利,还是一种时尚和文明的做法。
其次,恶俗祭奠行为有损社会风气。一些恶俗的祭奠方式,在危害社会、伤害他人的同时,还有损社会风气。如果我们自身对恶俗行为的抵制力度不强,那么,我们实际也是在“怂恿”那些违法商家的犯罪行为,这和我们自己犯错没什么区别。为了一时的个人好恶而让这种不良风气循环下去,必将导致整个社会风气的下滑,最终也会伤害到自己和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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