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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孩子家长食言被索赏金续(3)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由于刘永平跟冯仁全之间关于5万元酬金的问题达不成一致,于是 2009年3月,刘永平将冯仁全告上了法院,要求冯仁全支付酬金5万元。

  2009年9月2日,成都市青羊区人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永平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刘永平作为普通群众关注被拐儿童案,其付出的努力应得到充分的肯定,但冯仁全在寻人启事中所要求的“如有知情告之家人并重谢人民币5万元”,这一特定行为应理解为知晓冯仁全他孩子的具体情形并告知冯仁全,但刘永平并没有完成这一特定行为,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刘永平的诉讼请求,不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冯仁全对刘永平的热心行为表示感谢,并愿意给刘永平一定的补偿,法院认为双方可协商解决。一审判决后,刘永平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主持人:龙老师,我们现在在很多的寻人启事里面都能够看到这样的字句,就是若有知情者必有重谢,其实这个重谢就代有一些悬赏性质了?

  嘉宾:对。

  主持人:那么这些在街头贴着的在街边散发的带有悬赏性质的这种寻人启事,在法律上 我们应该怎么理解?它到底是个什么性质的东西?

  嘉宾:这种以完成特定的行为作为获得一种报酬的这种方式,我们称之为一种悬赏广告。悬赏广告从《民法》的角度来说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它有4个特点。一,这种悬赏广告必须广而告之以特定的方式张贴出来让人知晓;第二,这种悬赏广告它的标的是完成特定工作,比如说寻人你为我提供了确切的要寻找失踪人或者是下落不明人的他的真实、准确的消息,另外这种悬赏广告它是有偿的不是一种一般的所谓的一种无偿的公益行为;第四悬赏广告应该说在当事人之间会产生一种强行的义务,就如果我完成特定行为人向你完成了特定的工作,那你应当向我支付报酬。

  主持人:现在刘永平对这个事情的理解是,是警方找到了冯仁全的孩子,对吗?那警方怎么找到的,你警方找到的不是也是通过龙龙那个线索吗?龙龙的线索是怎么来的呢,龙龙的线索是从我这儿来的,所以他倒到头上之后就说,根子上这信息是我提供的,我是知情者你应该给我5万块钱,这个逻辑对不对呢?

  嘉宾: 我认为包括龙龙在内的被拐儿童被解救回来,刘永平是提供了相关的一些背景情况,因此说犯罪团伙被打掉,孩子们被寻找回来。刘永平应该说起到了一定的这些提供线索的作用,但是毕竟就冯仁全来说,我希望得到的是我的儿子在哪里,那么你告诉了我儿子在哪里,我给你5万块钱。

  主持人:就是法律强调的这个因果关系是直接的,咱不能说由A推导到B,由B推导到C ,由C推导到D,所以D和A又发生了直接的关系,不能用这样的推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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