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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试播”侵权案待揭晓(4)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试播”侵权普遍

  在此案中,张宏雷律师对涉嫌侵权内容的发现是非常偶然的,并不具备普遍性,那么版权方该如何建立一套系统的、有效的版权监控模式?

  “目前,版权方主要是依靠自身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调查市场上存在的侵权行为,而这种方式存在成本较高、举证难度大、维权效果一般的问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吕文举对《法人》记者表示,版权方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系统的、有效的版权监控模式。

  吕文举表示,如果众多版权方能集中在一起,联合起来建立一套监控模式,可大大降低单个版权人维权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比如,集体管理组织就是一种将众多权利人的作品有效集中的方式,并且该种方式已经在国外发展的比较成熟,也是被众多国家所证明了的一种有效的维护权利人利益的方式。

  很多厂家的侵权行为还不仅仅局限在“试播”层面,一些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往往将数千甚至数万部侵权作品存储在其产品中,借此来推广市场。这种行为是一种更加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权作品的数量众多,属于数字环境下新型的侵权行为。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上万部影视文件可以很容易被复制存储在一个很小的硬盘中,并易于传播。所以其违法性显而易见,社会危害性比传统的盗版行为更为严重,如果不能追究其侵权责任,将影响我国著作权保护事业的顺利开展以及文化产业的有序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统一。

  知识产权侵犯并不仅仅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还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录像作品或录音录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理”模式或可推广

  在此案中,张宏雷律师是作为版权代理人发现并提醒版权方维权的。而这种“代理维权”的模式或许具有相当的可借鉴性。版权侵权诉讼有别于其他诉讼,一般的物品被盗窃了,事主往往就失去了该物品,而版权人的版权被偷,则意味着他的物品还在,但是其内容小偷也有了。而且小偷手里的东西会直接影响版权方应得的利益。

  根据张宏雷律师的介绍,在代理维权模式下,通常版权方会在各地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版权代理协议,把自己拥有版权的影视剧维权的权力授予代理人。张宏雷律师本人就代理了国内多达三四百部影片,这些影片在特定地区内被盗版、侵权的维权权利就掌握在张宏雷律师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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