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1月24日讯(记者 李珑 通讯员 楚云龙)家住蓬莱北关路的林先生车窗玻璃被砸之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他昨天给记者打来电话对保险公司的做法提出质疑,他说:这不是霸王条款吗?
【事件回放】
林先生的车是去年3月买的,提车时,他按保险公司建议,将汽车容易出问题的几个部位全部上了保险。10月11日,林先生开车到一个朋友家办事,由于朋友居住的小区是一个老居民区,没有专用停车位,他便将车子停在了居民楼下。没曾想,办完事出来后,他发现后车窗玻璃被一个流浪汉砸碎。尽管后来林先生和朋友抓住了流浪汉,对方却没钱赔偿他的损失。后来,林先生想到买车辆损失保险时还附带着买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就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却被对方以玻璃被砸是人为因素为由拒绝。
【法理聚焦】
买了玻璃单独破碎险,玻璃被砸却得不到赔偿,这是不是遭遇了霸王条款?日前,记者跟随林先生咨询了市法院及司法部门的专业人士。据介绍,保险公司提供的跟车辆损失有关的保险产品,主要是车辆损失保险。按照蓬莱当地几家保险公司当前通用的车辆损失保险合同范本(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一般仅限于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遭受的损失。像林先生汽车玻璃被砸,这种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不属于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且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中一般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玻璃单独破碎或车轮单独损坏。
至于林先生提到的玻璃单独破碎险,是车辆损失保险的附加险,虽然有些车主在购买车辆损失保险的同时,附加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但这只是扩大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将玻璃单独破碎产生的损失列入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同样是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遭受的损失,因为人为因素造成车辆玻璃单独破碎的,不属于玻璃单独破碎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同样没有义务予以理赔。
【新闻延伸】
采访过程中,记者还了解到,车辆被砸之后,往往存在着多个法律关系:砸车人与车主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停车场所管理人与车主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从法律上分析,车主可以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对象要求赔偿。
在这几种法律关系中,最直接的法律关系是砸车人与车主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根据《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砸车人砸车造成车主财产损失,有义务就车辆的损失向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砸车人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或限制人,即砸车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人。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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