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已经有了物权法,如果再有一部人格权法,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方面的法律保护就齐全了,如果发生了侵害就通过侵权责任法来救济,这样对私权的保护就比较周密了。有关人格权法的立法,得到立法机关不少人的支持,但是究竟什么时候启动,现在还很难说。
记者: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肖像权、隐私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多,人格权法的立法要求也越来迫切了。
王利明:是的。过去大家都觉得,卖淫女是坏人,哪还有隐私可言?现在公众的观念大不一样了,网上那么多人都说公布裸照不妥。这说明隐私权的观念已经建立起来了,这就是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所以我觉得法律上应该对这种需要作出回应。
深圳曾经也发生过一个案子,让卖淫女游街示众。实际上这是实施了双重惩罚。已经按照治安处罚规定处罚了,然后再游街示众,又通过披露她的隐私、贬低她的办法来处罚,这肯定是不合适的。
8 对证券期货等商业侵权要不要作出规定?
“要加大赔偿力度,通过赔偿机制,就能调动股民监督的积极性。如果股民参与进来,监督的力量就很强大了。”
新闻回放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日前证实,该局在对辖区内14家基金公司的突击检查中发现,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深圳证监局立即启动稽查提前介入程序,随后正式立案稽查。
记者:关于证券期货侵权,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时候,很多委员建议要作出规定。
王利明:我考虑是可以专门规定商业侵权,但是也有人认为这个问题太复杂,所以暂时别写了。据我了解,证监会也有要求,希望能规定。能不能规定、规定什么,这些问题都还在讨论中。
我觉得,商业侵权的界定确实比较难,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侵权的问题越来越多,如果不作规定,司法机关裁判起来就缺乏依据。我倾向于认为,基于实践的需要,应当加以规定。
记者:证券法里有相关的规定吗?
王利明:证券法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规定的,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没有多少条款,在这方面法律确实不健全。很早以前我也写过这方面的文章。我的基本观点是,要加大赔偿力度,通过赔偿机制,就能调动股民参与市场监督的积极性。证券市场完全靠政府来监督是很困难的,毕竟政府的人力物力有限。如果股民参与进来,监督的力量就很强大了。所以我认为,给股民一种赔偿请求权,是调动他们来监督的一个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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