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诚歉意很难强制获得
李军认为,赔礼道歉是一种不带有直接财产色彩的责任承担方式,这一特点决定了赔礼道歉执行上的难度。
李军分析说,实际案例中,当事人主张赔礼道歉无非出于两种心态:一是其心理受到较大刺激,需要对方的真诚歉意来平衡。这种情况主要是追求心理上的抚慰,称之为主观效果的追求;二是因名誉受损,需要施害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这种情况主要是求得名誉挽回,称之为客观效果的追求。针对后一种情况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判决,法院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实现。但对于受害人追求主观效果的案件,其目的是要获得对方真诚的歉意,法院则无能为力。“即使法院按着施害人脑袋赔礼道歉,他也可能不发自真心。”李军认为,这种情况下判决赔礼道歉,实际意义也不大。
专家建议
建议1 细化侵权承担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说,赔礼道歉之所以难获法院支持,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侵权承担方式混乱所致。“民事侵权分为财产权与人格权,但民法通则笼统的把侵权承担方式概括为十条,导致具体案件中法官无所适从。”他认为,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立法者对侵权形式、承担方式、赔偿责任等做出细致化、类型化的划分。
李军法官也认为,可以以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细化对财产权和人格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何种案件适用口头道歉、书面道歉或登报道歉,如果均不适用,则以罚金形式保护受害人利益,同时明确罚金的计算方法与数额。
建议2 逾期不道歉需缴滞纳金
人民大学石佳友副教授认为,赔礼道歉不仅是让施害人良心发现,更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心理抚慰。他表示,从法理上讲,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同等重要,前者是精神层面的赔偿,后者是物质方面的赔偿,二者均属于受害人最根本的合理诉求,不能因为难以强制执行,法院就剥夺受害人的权利。
如何保障受害人实现精神、物质双重诉求呢?石佳友建议将“赔礼道歉”金钱化。“如果法院支持了受害人‘赔礼道歉’这一诉求,就需帮助其实现该权利。” 法院可以规定施害人以某种形式,在合理期限内向受害人道歉,逾期不道歉的,需缴纳滞纳金,以此敦促施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石佳友介绍,西方国家多用此办法保护受害人的精神利益。
建议3 应遵循民法“同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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