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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歉意”能否金钱化(3)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戴福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遵循‘同质’原则,即施害人按照受害人受损程度予以等价赔偿,但我国司法部门对此理解比较狭隘。” 戴福举例,一个人被邻居打伤了,除了医疗费外,还有疼痛感,可能还丢了“面子”,精神上也受到伤害,但法院一般只判打人者赔偿医疗费,并不强制赔礼道歉,显然没有顾及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违背了法律“同质”原则的最根本精神。

  戴福认为,当今社会,以金钱填平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并无不可。

  建议4 法院谴责与金钱处罚并重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合伙人陈海阳律师不同意直接将金钱赔付给受害人。“赔礼道歉是施害人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而产生的内疚感,从而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其应该是真诚的、自愿的。” 他认为,赔礼道歉核心功能是对受害人的心理补偿以及对社会道德的恢复,而以金钱换来的赔礼道歉,不可能真正实现对受害人的心理补偿。

  陈海阳对此建议:在规定期限内若施害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礼道歉义务,法院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代表公权力机关主动在报纸上刊登谴责书,谴责施害人的行为,相关费用由施害人承担。通过此种方式,既对受害人进行了心理补偿,也对施害人进行了谴责与金钱处罚,同时维护了法律的公信力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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