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动态 >
债权让与(4)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

  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主要是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后果。债权让与合同一旦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形成如下法律后果:①所让与的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至受让人。具体地说,在债权为现实存在且全部让与的场合,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29]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②从权利随之移转。根据民法学原理,主债权发生移转时,其从权利原则上应随之一同转移。[30]我国《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31]③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这是因为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④让与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应全部移交受让人占有。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债务人和让与人之间的效力、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以及债权让与对第三人的效力。兹分析如下:

  (1)债务人和让与人之间的效力。

  前文已经指出,债权的自由转让必须在不损害债务人现存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债务人不应因债权的让与而增加自己的负担或者丧失应有的权利。应该说对债务人的保护和促进债权的自由流转,是债权让与制度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主要是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的角度出发而规定的。[32]在债务人和让与人之间,主要表现为关于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许多立法对债权让与在何种条件下生效作了限定,有严格限制主义(即债务人同意原则)、自由主义(即债权自由让与原则)和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33]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显然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突破《民法通则》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要件的模式,具有进步性。因为这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转,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立法价值上实现了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的结合。同时又充分尊重了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自由,有利于鼓励债权转让,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34]因此,通知即成为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之一。[35]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