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
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主要是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后果。债权让与合同一旦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形成如下法律后果:①所让与的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至受让人。具体地说,在债权为现实存在且全部让与的场合,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29]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②从权利随之移转。根据民法学原理,主债权发生移转时,其从权利原则上应随之一同转移。[30]我国《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31]③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这是因为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④让与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应全部移交受让人占有。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债务人和让与人之间的效力、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以及债权让与对第三人的效力。兹分析如下:
(1)债务人和让与人之间的效力。
前文已经指出,债权的自由转让必须在不损害债务人现存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债务人不应因债权的让与而增加自己的负担或者丧失应有的权利。应该说对债务人的保护和促进债权的自由流转,是债权让与制度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主要是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的角度出发而规定的。[32]在债务人和让与人之间,主要表现为关于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许多立法对债权让与在何种条件下生效作了限定,有严格限制主义(即债务人同意原则)、自由主义(即债权自由让与原则)和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33]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显然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突破《民法通则》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要件的模式,具有进步性。因为这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转,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立法价值上实现了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的结合。同时又充分尊重了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自由,有利于鼓励债权转让,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34]因此,通知即成为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之一。[35]
- 上一篇: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 下一篇:为狗立法别“两头不讨好”
相关文章
- ·略论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帐款债权让与法律制度
- ·略论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帐款债权让与法律制度
- ·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利益衡量和逻辑贯彻——以双
- ·债权让与通知及其效力
- ·债权的部分转让与委托索款
- ·本案应否定为债权让与纠纷
- ·债权的转让与债务的履行
-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区别
- ·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的区别
- ·主债权让与对保证人的影响
- ·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的效力的认定
- ·如何区分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
- ·债权让与的条件
- ·债权让与
- ·代位追偿权与债权让与在实务中的界定
- ·论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
- ·债权让与
- ·债权让与禁止之约定的效力
- ·债权人对债务人协议离婚时放弃分割共有财产的
- ·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对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