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校文凭的合法性(4)
www.110.com 2010-07-10 14:42
反之,国家在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消,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党校既未被撤消,文凭也未被明文宣布无效,更没有被收回,这不正说明一直在办的党校学历教育是合法的吗?否则,依照教育法,教育行政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既不是也违法了吗?所以这种认识和说法是不对的。
我国的私法自治原则是“法不明禁止,公民就可为”,而公法原则是“法不明授权,政府不得为”。对于党校文凭,我国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文规定,更没有否定党校文凭的合法性,作为依法行政的政府有关部门都不应该无根据的限制其通行。
参 考 文 献
[1] 周旺生主编 立法学教程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86页
[2] 万福义主编 中国共产党建设大辞典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
[3] 程连昌主编 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试题习题集 中国 人事出版社 2000年版 345-347页
[4] 李仕唐主编 综合行政执法教程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1996年 版 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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