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有些人则认为“语义说”有望文生义之嫌,并且只看到了诚信原则对在民事活动的指导意义,而并未看到其对司法活动的巨大价值意义,从而将诚信原则的指导功能限制在了一个较窄的范围内。笔者认为语义说是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广义说来理解的,在古罗马时代诚实信用作为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不进行欺诈,恪守信用,并且一直以来指导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对司法实践也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
可见,诚信原则首先是一种道德规范准则,用于规制人们在交易活动中的不诚实不适当行为,维系交易的安全和当事人利益和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其次才是法律化,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制。
2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市场价值
2.1 诚实信用原则的市场功能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的市场功能即其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一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调整当事人利益磨擦的依据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又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梁慧星先生在《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一文中将其功能概括为三大功能:①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②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③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其中第二和第三功能我们可以解释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功能。从第一功能我们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规制功能,即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按法律和当事人意思约定自觉、善意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下的各市场主体,必须恪守信用,诚实不欺,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任何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制裁,从而保证了市场交易的安全性。
而诚实信用的另一个最重要功能即平衡利益功能。无独有偶,徐国栋先生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历史沿革》一文中则很好地概括了这一点。徐先生认为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功能和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从而保证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从而进一步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诚信原则的市场功能,即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规范市场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平衡、维护市场交易的有序性和安全性所发挥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功能:①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禁止欺诈胁迫,尊重交易习惯,承担缔约附随义务,严格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于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标准,在追求自己利益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②维系当事人利益及与社会利益之平衡功能。诚信原则要求尊重对方当事人利益,尊重社会利益,禁止滥用权利,禁止规避法律。其实际上就是允许法官通过价值补充来重新均衡利益关系,以谋求个案之公平。③自由裁量之功能。即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法官可以从广义诚信原则出发对现存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解释,重新确定存在于其中的各种法定权利义务的界线。从而对当前因市场缺陷所导致的法律不完善及其和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立法真空带提供法律指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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